Article 14
In force对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督促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救后仍不合格的按照规定退出。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灭失或者损毁,已失去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确需退出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确定程序执行,并由所在地城市、县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