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统筹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以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指导、协调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家庭教育规划、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培养家庭教育工作专业队伍。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以及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