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机制,统筹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医疗卫生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医疗服务。农村地区应当将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统筹规划、毗邻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