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州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整顿、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书面报告。需要安置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制定安置方案。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置方案,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