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准养登记和狂犬控制、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信息采集,指导和监督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以及犬只经营、收容救助等场所的防疫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控制、处置重点管理区的流浪犬。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狂犬病人救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