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协调工作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工作,控制和处置流浪犬、狂犬,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