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需要对伤人犬只进行检测的,应当送检,相关费用由养犬人依法承担。

公安机关根据情况依法对犬只采取必要紧急措施的,养犬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