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向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材料,由拟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十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拟执业机构的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进行评审,对拟执业人员掌握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知识、鉴定技术知识和具备鉴定实际操作能力等进行评审,也可以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评审。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