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提高各类人才计划中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比重。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应当编制、实施人才发展规划,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大各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

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发展。实施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在科研项目、表彰激励、成果出版等方面给予倾斜。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人才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的重要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