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融资担保机制,建立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粮食收购融资担保平台。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发放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所需的信贷资金,对市场化收购等非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给予贷款支持。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粮食收储、加工等贷款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