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粮食经营主体发现销售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向经营活动所在地粮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粮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