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被许可实施人还应当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一)在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中,参展方在产品、展板或者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二)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的;

(三)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涉及专利权的;

(四)其他需要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未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无法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专利权法律状态的,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