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线网结构,提升公共领域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比例,并合理规划设置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充电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便捷舒适的慢行道路设施,提升慢行通道的连续性和功能性,优化慢行交通环境。

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