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强化污染防治措施,保障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