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商事纠纷或者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采取预防性措施并主动进行调解。
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矛盾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