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更新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