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提高水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改善水生生物多样性。
洞庭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洞庭湖湿地芦苇生态收割和科学利用,防止区域生态退化和芦苇残体污染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