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加强河道外取用水、水工程水量调度等监督管理,推进河湖连通,保障区域内重点河段生态流量、重点湖泊生态水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确定辖区水电站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和调度方案,开展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需要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应当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设施;按照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和调度方案制定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并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