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退出过程中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井涌水开展排查,建立重点管控名录,并因地制宜采取带压封堵、综合治理等措施消除污染。
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合理选择保水开采工艺,减少矿井涌水量;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涌水应当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或者处理达标后排放;矿井关停前应当预防控制矿井涌水产生;矿井关停时应当在矿山闭坑报告中明确矿井涌水治理管控措施,并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尾矿库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尾矿库采取防渗漏措施,开展尾矿库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防止渗滤液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