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区域治理计划,明确责任,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重点区域建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处置含重金属污泥,并建立台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涉重金属企业向专业产业园区集中,加强对专业产业园区企业共性污染物的处理,确保专业产业园区污染物达标排放。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在涉重金属企业分布密集区域的下游水体安装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电镀、化学制造、皮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减少高镉、高砷、高铊等物料的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