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数字技术创新和成果就地转化,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成果供给与企业的产业发展需求多渠道对接,通过技术转让、作价入股和合作实施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体系,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服务,推动建设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数字技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强化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技术交易市场,推动技术评估、经纪、咨询等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发展,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完善数字技术转移机制,促进技术转让、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