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规范和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防止在收容救护过程中传染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

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医疗设备、康复设施和药品等。鼓励和支持建立与国内外动物保护组织、兽医机构、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联系机制,分享资源、信息和经验,改进救护策略和预防措施,提高救护能力和水平。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