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监视监测等措施,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修复,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防止污染、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草原网围栏等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迁地保护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