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个人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个人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