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派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并将拒绝辩护的情况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