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撤并镇(街道)、村(社区)的,原有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继续保留并运行。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