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场馆,以及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景区景点等经营性文化单位,通过设施免费、优惠开放或者提供公益场次、公益票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优秀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参与公益演出、艺术培训等公共文化服务。
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情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实施项目和优秀群众业余文艺团队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