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以下简称配套教育设施)。

建设项目涉及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明确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会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确定配套教育设施的办学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建设要求。相关建设要求应当纳入地块出让或者划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配套教育设施的相关建设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并加强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