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落实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中相关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涉及预留或者调整教育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征求编制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规划报批时说明相关意见采纳情况。
前款规定的预留或者调整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村庄规划所涉规划用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报市级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其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处理:
(一)教育设施规划用地先占后补,或者教育设施用地规模减少的;
(二)将征收拆迁难度大的地块作为教育设施用地,可能导致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实施存在重大障碍的;
(三)导致教育设施服务半径严重不合理的;
(四)明显影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实施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