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经依法批准的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主管部门经修改必要性评估,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报批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一)因依据的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或者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对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相关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对教育设施空间布局、配置规模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教育设施规划用地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者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导致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无法实施的;

(四)经定期评估认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