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株洲人大网上刊载,并自法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法规文本在《株洲日报》上刊载。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