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在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