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性法规起草中涉及执法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或者对一些主要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