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认真研究立法项目库、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在上年末本年初编制完成。

年度立法计划分为提请审议项目和调研论证项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增减、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