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交通、住建、城管、水行政、农业、资源规划等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地、停放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复检。经复检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