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等安全宣传教育,不定期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进行巡查并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涉嫌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线索信息,落实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组织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依规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