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处理;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