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Chapter 4 道路通行Article 28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接受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测速仪等设备,收集、固定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