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实施倒挂、侧挂、破坏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