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或者现场无法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注销登记。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追究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