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

应急管理、水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国防动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信息共享、灾情研判、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密切合作,协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