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按照规定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动员、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