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单位收到配套供热设施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通知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设施工程建设的全部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