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法规案由提请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和该法规草案的说明三部分组成。法规案应当由提案人的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法规草案的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过程;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有关执法主体、职责划分、经费保障等内容的重大分歧意见及协调处理结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汕头经济特区法规形式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应当说明先行先试的内容或者对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法规案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的议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