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各类足球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区域内足球场地统一打包、连锁运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线上智慧足球场地服务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地上线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场地查询、预订等服务。

鼓励足球场地运营单位建立同城或者跨城约战平台,推动社会足球俱乐部以及各类足球队伍之间经常性开展比赛。

支持足球场地运营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业务范围,提供青训活动、企业团建、赛事运营、装备销售等服务,开发场地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