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协助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用气安全宣传、事故隐患报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