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燃气经营者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入户,对用户的燃烧器具及室内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用气条件、用气环境进行全面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入户安全检查。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免费为非居民用户提供每半年至少一次、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燃气经营者在入户安全检查中,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