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前的长距离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