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