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对取用城镇开发边界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